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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肇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肇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图片解读


  ZQBG20230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       

  肇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拓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提升政府财政资金杠杆和风险保障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专利、商标、作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融资模式。

    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补助、本级财政预算等资金,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金、社会资本等参与。

    风险补偿资金用途包括代为补偿经审核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下称“合作机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以及运转风险补偿资金日常产生的审计、法律、资金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与肇庆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肇庆监管分局等单位组建“肇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决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决策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机构。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确保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通过会议形式由小组成员集体决策。决策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修订实施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二)确定风险补偿资金扶持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

  (三)审查合作方案,确定合作机构和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四)选定资金管理人,监督资金管理人管理工作,审议资金管理人提交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审定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支出和核销;

  (六)资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七)其它与风险补偿资金相关的工作事宜。

  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工作的协调联络,并执行决策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六条  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遴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承接并运作政府有关知识产权或科技金融融资服务工作经验、具备企业金融服务综合能力的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担任资金管理人,并报决策领导小组审定。

  资金管理人依据本办法和委托管理协议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运作,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二)介绍引入符合条件的合作机构,并负责对合作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和调整;

  (三)落实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

  (四)组织专家小组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初步评定风险补偿损失及拨付补偿资金;

  (五)按要求向决策领导小组提交风险补偿资金季度运营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起草重大事项决策议案提交决策领导小组审议;

  (七)决策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资金管理人的管理服务费由决策领导小组参照市场实际情况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确定。管理服务费按季度从风险补偿资金列支。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利息滚存计入风险补偿资金账户,纳入资金统筹专款专用。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合作机构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扶持对象为本市已进入风险补偿资金扶持企业库且应用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中小企业。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扶持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生产经营;

  (二)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要求的企业;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中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

  第十  资金管理人应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扶持企业库,满足扶持对象范围的企业需入库后方可享受风险补偿扶持。企业根据需求提出入库申请要求,提交入库申请有关材料,经资金管理人审核后入库并报备决策领导小组。

  第十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优先入库:

  (一)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的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是指以下五种之一:1.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2.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3.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4.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在粤港澳大湾区(广东)高价值商标品牌培育大赛上获奖的企业;

  (二)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列入肇庆市重点知识产权保护名录的企业;

  (三)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3项(含)以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

  (四)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六)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地理标志用标企业;

  (八)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广东省版权示范单位、广东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的企业;

  (九)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经济效益较好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十  风险补偿资金扶持的合作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机构为在我市依法设立的银行以及省内设立的保险公司、类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肇庆地区以外机构有意向在肇庆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视其背景、业务模式、风险控制能力等,经决策领导小组同意,可享受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二)服务效率高,具有专门的服务团队,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合作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已按要求向资金管理人报备,并通过决策领导小组审核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

  第十  合作机构应开发设计多元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引导和扶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所需资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须向资金管理人申请报备。合作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报备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进行调整申请。

  第十  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资金管理人提出合作方案和产品方案并提出申请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经资金管理人遴选,由资金管理人负责提请决策领导小组审议,决策领导小组优先选择风险补偿资金承担损失额比例较小、杠杆撬动作用较大且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方案。经决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资金管理人按规定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向决策领导小组报备。

  第十  合作机构一年内没有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经决策领导小组同意,由资金管理人与其解除合作关系。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  风险补偿资金采取风险分担的方式运作,如支持项目发生风险损失,则知识产权质押实际融资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构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承担。

  第十  风险补偿资金仅按规定和约定比例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损失部分,相关利息损失和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

  十九  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一个扶持项目,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个项目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机构风险的补偿比例由资金管理人与合作机构协商约定,但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比例不得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50%。风险补偿项目到期前,企业因特殊情况,合作机构可向资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延期,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期限,经决策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申请和管理

  第二十条  扶持项目申请流程:

  (一)融资申请。入库企业向合作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二)尽职调查。合作机构根据借款企业的申请资料,对申请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三)融资报备。经合作机构尽职调查审核同意的,由合作机构填写《肇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报送表》,报资金管理人进行风险补偿项目审查。资金管理人对报送项目进行形式性审查,主要对借款企业是否纳入“扶持企业库”、借款情况、报送材料是否齐备、申请金额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形式性复核,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肇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确认函》。

  (四)资金发放。合作机构与借款企业签署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保险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落实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过银行和类金融机构放贷或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向企业发放资金,合作机构在资金发放10天内向资金管理人报备该笔业务相关资料。

  (五)管理责任。合作机构主导负责借款企业贷后管理工作。

  资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合作机构配合提供贷后管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 合作机构应加强对借款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人与合作机构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金管理人,并配合资金管理人做好相关情况调查和核实,由资金管理人将调查情况上报决策领导小组:

  (一)借款企业出现利息逾期;

  (二)借款企业出现或疑似生产线停工、厂区关闭等经营异常情况;

  (三)借款企业或实控人被起诉或冻结资产,影响其还款能力的;

  (四)合作机构对借款企业增加风险缓释措施或其他认为借款企业不能正常还款的情况;

  (五)借款企业或实控人涉嫌犯罪,影响还款能力的。

  第六章  风险补偿与核销

  第二十  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不良运行情况后,合作机构已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规定追收180天以上(从合作机构向借款企业发送第一份催收通知函件之日开始计算)尚未全部收回贷款本金的情况下,合作机构可按合作协议约定向资金管理人申请项目损失补偿。风险补偿申请需在该笔贷款到期后一年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  风险补偿申请流程:

  (一)启动补偿。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不良运行情况后,合作机构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追偿。由合作机构针对尚未收回本金按约定的比例金额向资金管理人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和相关追偿、本金损失证明。

  (二)补偿核定划付。资金管理人对合作机构报送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初核,制定补偿方案并报送市决策领导小组。补偿方案经市决策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由资金管理人按照补偿方案从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向合作机构划付相关补偿金。

  (三)补偿后的债务追偿。由合作机构全权向违约借款企业催收,依法律程序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按贷款项目约定的补偿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十  依法追偿后,若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以及仲裁机构判决、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合作机构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的,由合作机构向资金管理人提出申请,经决策领导小组同意后对最终损失部分按年度在风险补偿资金中予以核销。

  第二十  申请核销需递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机构提出核销申请。核销申请材料包括:肇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核销申请说明,并附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补偿损失情况等书面材料。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或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明材料。

  (三)决策领导小组要求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合作机构应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的监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在质押融资和债务追偿期间的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当单家合作机构报送的知识产权融资项目逾期金额占该合作机构累计报备项目融资金额的比例超过5%(含5%),暂停对该合作机构新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给予风险补偿支持。

  当全部合作机构报送的知识产权融资项目逾期金额占风险补偿资金累计接受报备项目融资金额的比例超过5%(含5%),或赔付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总资金50%(含50%)的,暂停对所有合作机构新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给予风险补偿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逾期率或赔付金额超出设定比例时,合作机构可继续报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但不享受风险补偿支持,仅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融资金额等数据统计。合作机构应加强自查,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对逾期项目追偿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或增加项目报备融资金额等措施实现逾期率恢复正常后,自决策领导小组同意之日起,恢复对新增业务的风险补偿支持。

  当支出的风险补偿金额超出设定比例时,合作机构要加强对逾期企业财产线索处置工作,落实债务追偿并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在支出资金比例恢复正常或其他合理的情况下,经决策领导小组同意,恢复对新增业务的风险补偿支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资金管理人在合作金融机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决策领导小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决策领导小组如发现资金管理人有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有权解除与资金管理人的委托关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资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决策领导小组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收集并整理项目企业的季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和项目资金使用状况定期报送决策领导小组,接受决策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实施情况评估后作出处理。

  2020年8月19日公布的《肇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肇市监规字〔2020〕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  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如不再延期执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质押存续期内发生的符合损失补偿条件的风险补偿项目,可依据本办法享受风险补偿支持。按本办法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的风险补偿资金余额,按出资比例退还各级财政。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肇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确认函》等相关材料由资金管理人另行确定模板,向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对外公布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原文地址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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